歐盟《一般產品安全條例》(GPSR)正式生效:出口歐盟的台灣廠商須注意
歐盟於2024年12月13日正式實施全新的《一般產品安全條例》(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 Regulation (EU) 2023/988)。此新條例取代了舊版《一般產品安全指令》(GPSD),進一步加強對產品安全的監管,包括跨境交易與電子商務領域的要求。該法規主要適用於在歐盟市場上投放或提供給消費者的一般產品,但某些產品被排除於適用範圍之外。
GPSR 的適用範圍與例外情況
適用範圍
GPSR 適用於在歐盟市場上銷售或供應的一般消費品,包括新製造、二手及以數位形式提供的產品。
排除範圍
以下產品被排除於 GPSR 的適用範圍,因其已受特定歐盟法規的全面規範:
- 醫療器材:受《醫療器材法規》(MDR, Regulation (EU) 2017/745)或《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法規》(IVDR, Regulation (EU) 2017/746)規範。
- 藥品:受《藥品指令》(Directive 2001/83/EC)或《藥品註冊法規》(Regulation (EC) No 726/2004)規範。
- 其他於Article 2提到的特定產品:如食品、植物保護產品、動植物及其副產品等,已受其他專門法規管轄。
與其他法規的補充關係
若上述專門法規未涵蓋某些產品的安全要求,則 GPSR 可補充適用。
GPSR 的主要要求
標示與追蹤
- 產品需標示清楚的製造商名稱、聯繫資訊,以及在歐盟內的進口商的資訊;若產品上無法標示,則須在包裝/產品文件上揭露該資訊。
- 必須附有產品型號、批次號或序列號等可追溯標識。
指定歐盟授權代表(EU AR)
- 非歐盟製造商可以選擇指定一位歐盟授權代表 (EU AR),負責協助處理合規性事宜,例如:
- 若主管機關要求,提交產品技術文件予主管機關。
- 確保產品符合 GPSR 的安全要求;若認為產品不合規,通知主管機關並與其合作。
- 作為與歐盟市場監管機構的聯繫窗口。
- 若未指定 EU AR,則相關責任通常由進口商承擔。
清楚定義了經濟營運商的責任
GPSR 將經濟營運商分為製造商、進口商、經銷商和授權代表(EU AR),並對其各自的責任進行明確界定:
- 製造商:負責產品的設計、製造與合規性,包括準備技術文件及建立產品召回計畫。
- 進口商:需確保從非歐盟地區進口的產品符合 GPSR 的要求,並保存相關合規文件;必要時配合進行產品召回的動作。
- 經銷商:需檢查所銷售產品是否正確標示,並配合召回程序。
- 授權代表(EU AR):可作為製造商的代表,主要負責與歐盟市場監管機構的聯繫,並協助處理產品的合規性問題。
電子商務平台的責任
電商平台需確保其銷售的產品符合 GPSR 要求,並設置中央聯絡窗口與內部安全程序。
消費者權益保障
若產品因安全問題召回,消費者有權獲得退款、更換或維修。
醫療器材與藥品的例外
如果產品屬於《醫療器材法規》(MDR) 或《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法規》(IVDR) 的管轄範圍,或屬於《藥品指令》所涵蓋的藥品,則無需考慮 GPSR 的要求。這些產品的安全規範由上述專門法規全面管理。
台灣廠商的應對建議
確認產品適用範圍
- 若產品屬於醫療器材或藥品,應專注於遵循 MDR 或 IVDR 的規範,無需考慮 GPSR。
- 若產品為一般消費品,應全面檢查是否符合 GPSR 的合規要求。
選擇指定歐盟授權代表(EU AR)
非歐盟製造商可考慮指定 EU AR,協助管理合規性事宜,特別是在以下情況:
- 有多個進口商時,集中管理技術文件和合規流程。
- 減少進口商承擔的責任,提高市場靈活性。
準備完整技術文件
技術文件需包括產品測試報告、風險評估、召回計畫及合規性聲明等。
電子商務平台合作準備
若產品通過電商平台銷售,需確保平台符合 GPSR 的內部安全程序規定。
《歐盟一般產品安全條例》(GPSR) 的實施標誌著歐盟對產品安全性的要求進一步提升。台灣廠商需根據自身產品的分類與特性,確保符合相關法規。如果產品屬於 MDR 或 IVDR 的範疇,則專注於這些專屬規範即可,無需額外考慮 GPS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