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DD證書展延
把握與主管機溝通的最佳時機
IVDR性能研究
此問答內容摘譯自MDCG小組於2025年6月公布的
MDCG 2025-5 Questions & Answers regarding performance studies of 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 under regulation (EU) 2017/746
-
Q1. 根據IVDR,什麼是性能研究?
指符合IVDR第2(42)條中性能研究定義的研究 。該條款將性能研究定義為"為確立或確認IVD的分析或臨床性能而進行的研究"。所有性能研究都應有確立或確認器材分析和/或臨床性能的終點(endpoint) 。IVDR不規範臨床或實驗室方法,例如描述器材在實驗室中的工作流程或操作程序 。因此,性能研究應為器材產生性能數據 。器材的性能研究未必總是需要來自人體的全新檢體,例如,數據來源可以是精選的資料庫、登記系統或先前收集的病患數據或材料 。人造(人工樣本)檢體也可用於某些性能研究 。
-
Q2. 甚麼是分析性能研究Analytic performance study?
分析性能研究確立或確認IVD檢測或測量特定分析物的能力 。這包括但不限於
- 測定分析靈敏度
- 分析特異性
- 真實性(偏差)
- 精密度(重複性和再現性)
- 準確性(由真實性和精密度得出)
- 偵測極限和定量極限
- 測量範圍
- 線性
- 截止值
等參數,包括確定適當的檢體收集和處理標準,以及控制已知的相關內源性和外源性干擾及交叉反應 。分析性能研究所產生的數據是證明在分析性能方面符合IVDR附件I中相關通用安全與性能要求 (GSPR) 所必需的 。
-
Q3. 什麼是臨床性能研究Clinical performance study?
臨床性能研究確立或確認IVD根據目標族群和預期使用者,產生與特定臨床狀況或生理或病理過程或狀態相關的結果的能力。這包括但不限於
- 測定診斷靈敏度
- 診斷特異性
- 陽性預測值
- 陰性預測值
- 概似比
- 正常和受影響族群的預期值
等參數 。臨床性能研究的目的是確立或確認IVD性能中無法通過分析性能研究、文獻和/或常規診斷測試獲得的經驗來確定的方面 。
-
Q4. 是否一定要同時執行分析和臨床性能研究?
作為一般規則,分析性能必須始終基於分析性能研究來證明 。
證明器材的臨床性能必須基於以下一個或多個來源的組合:
- 臨床性能研究;
- 經同儕審查的科學文獻;
- 已發表的常規診斷測試經驗 。
除非有充分理由依賴其他臨床性能數據來源,否則必須進行臨床性能研究 。MDCG 2022-2提供了關於IVD臨床證據一般原則的指引 。
-
Q5. 哪些性能研究受到IVDR的規範?
IVDR規範所有符合法規定義的「性能研究」的研究,無論由誰執行活動,即無論贊助商(sponsor)是誰 。所有性能研究均受IVDR第57條的規範 。第57條確定了以下方面的通用要求:
- 性能研究用器材需符合IVDR附件I中規定的GSPR,除了性能研究所涵蓋的方面外,且對於那些方面,已採取一切預防措施來保護病患、使用者和其他人的健康與安全 。
- 執行性能研究的環境 。
- 保護受試者 。
- 產生的數據 。
- 數據保護 。
所有性能研究均受IVDR第57條規範。在此基礎上,特定的性能研究還需滿足第58(1)條、第58(2)條、第70(1)條和第70(2)條的額外要求。這些研究可以橫跨分析性能研究和臨床性能研究。
分析性能研究和臨床性能研究均受IVDR第57條要求的約束 。根據IVDR第58(1)條、第58(2)條、第70(1)條和第70(2)條,某些性能研究還需遵守額外要求 。請注意,有些受第57條涵蓋的性能研究,並不受第58(1-2)條或第70(1-2)條中任何要求的約束。
如果性能研究對受試者引入了額外風險,該研究將歸入第58(1)條、第58(2)條(適用於非CE標示產品)或第70條(適用於CE標示產品)。圖2提供了更多關於哪些性能研究受這些條款管轄的細節。
此外,應注意的是,與MDR不同,IVDR不區分出於符合性評鑑目的進行的研究和其他研究。
- 性能研究 IVDR 第58(1)條:
僅為性能研究目的而進行外科侵入性採樣
屬於介入性臨床性能研究
帶有額外的侵入性程序或對受試者有其他風險
- 性能研究 IVDR 第58(2)條:
涉及伴同式診斷 (非使用剩餘檢體)
涉及僅使用剩餘檢體的伴同式診斷
- 性能研究 IVDR 第70(1)條:
使用CE標示器材,在其預期用途範圍內 (PMPF研究),涉及額外的繁重和/或侵入性程序
- 性能研究 IVDR 第70(2)條:
使用CE標示器材,超出其預期用途範圍
請注意,一項性能研究可以被多個條款涵蓋,它們並非互斥 。用於確定性能研究適用法規路徑的決策樹可在附錄I中找到 。
-
Q6. 在哪個階段,一個檢測方法會成為IVD,以至於必須考慮IVDR對性能研究的規定?
當製造商為一個產品指定了符合IVDR第2(2)條IVD定義的預期用途時,該產品就被視為一個IVD 。一個檢測方法應被理解為一種測試方法,而該檢測方法中使用的某些產品可能是IVD 。如果贊助商¹⁰為一個產品指定了符合IVDR第2條IVD定義的醫療目的,則該贊助商可能承擔IVDR下製造商的角色 。另請參閱Q7。
-
Q7. 誰負責指定IVD的「預期用途」
IVD的預期用途由該器材的製造商根據IVDR中規定的要求來確定 。如果贊助商為一個產品指定了符合IVDR第2(2)條IVD定義的醫療目的,則該贊助商可能承擔IVDR下製造商的角色 。如果為現有的IVD指定了新的預期用途,例如在臨床研究的背景下,可能需要將其作為性能研究用器材使用,並由sponsor根據IVDR附件XIV第一章4.1節,承擔性能研究用器材製造的責任 。
-
Q8. 在器材開發的哪個階段,性能研究的要求適用於IVD的研究?
性能研究的要求適用於旨在確立或確認器材分析或臨床性能的IVD研究 。在設計驗證前,旨在確立產品規格的早期設計研究,若既不研究分析性能也不研究臨床性能,則不被視為性能研究 。旨在確立或確認分析或臨床性能的設計驗證研究,則被視為性能研究 。
-
Q9. 僅在歐盟境內醫療機構製造和使用的IVD,其性能研究是否需要遵循IVDR的性能研究要求?
根據IVDR第5(5)條,IVDR的要求不適用於僅在歐盟境內醫療機構製造和使用的器材,前提是它們符合該條款中規定的適用條文 。其中一項條文是符合IVDR附件I中規定的相關GSPR 。
-
Q10.「僅供研究使用」(RUO) 的產品可以用於性能研究嗎?
可以 。IVDR的範圍與其他產品(如醫療器材、一般實驗室產品和RUO產品)有明確界限 。RUO產品不能與醫療目的有任何關聯,也不得標示任何與體外診斷醫療程序相關的參考 。此外,IVDR第2(45)條規定,意圖用於研究目的而無任何醫療目標的器材,不得被視為性能研究用器材 。
然而,當一個RUO產品(例如,試劑、試劑產品、控制材料、套組、儀器、設備、軟體系統)被賦予了符合IVDR第2(2)條IVD定義的醫療目的時,它就成為了一個IVD,不再能被視為RUO產品 。它因此受到IVDR的規範 。當sponsor(或其他方)為最初是RUO的產品賦予了此類體外診斷醫療目的時,該sponsor(或其他方)需要承擔IVDR下製造商的角色,並應遵守IVDR的相關規定 。
Sponsor(或其他方)需要承擔IVDR下製造商的角色,並應遵守IVDR的相關規定 。
RUO產品在與性能研究相關的使用上有幾種不同方式:
RUO產品僅用於研究目的(無IVDR第2(2)條定義的醫療目的),與另一種作為IVD的產品的性能研究並行 。該RUO產品不在IVDR的範圍內 。
RUO產品被賦予IVD預期用途,並且其本身就是性能研究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RUO產品成為IVD和性能研究用器材 。該產品在IVDR的範圍內,並且性能研究用器材的要求適用於它 。
RUO產品被賦予IVD預期用途,但其本身並非計畫中性能研究的對象 。該產品不再是RUO產品 。它在IVDR的範圍內,且適用IVDR的相關要求(即性能研究、符合性評鑑和CE標示或院內自製的要求)。
-
Q11.誰可以擔任性能研究的研究者?
根據IVDR第2(48)條,'研究者'指在性能研究地點負責執行性能研究的個人 。在一項性能研究中,可能會有不同的檢體收集地點和不同的分析地點(參見Q20)。所有地點都需要根據IVDR第2(48)條有一名負責的研究者 。根據IVDR,研究者必須是從事在相關成員國被認可的專業人士,因其具備必要的科學知識和病患照護或實驗室醫學經驗而有資格擔任研究者角色 。
-
Q12. 在合併研究中,誰是性能研究的研究者?
如果合併研究在一個地點進行,贊助商可以為性能研究和臨床試驗/臨床研究任命不同的研究者,或者為性能研究和臨床試驗/臨床研究任命同一位研究者 。
要麼是IVDR第2(23)條定義的製造商,承擔IVDR第10條和第57(1)條中概述的義務,要麼是根據IVDR附件XIV第一章4.1節,負責性能研究用器材製造的自然人或法人,聲明該器材符合附件I中規定的GSPR,除了性能研究所涵蓋的方面,且對於那些方面,已採取一切預防措施來保護受試者、使用者和其他人的健康與安全 。
被任命的研究者需要具備相應法規所規定的必要資格 。
-
Q13. 性能研究的安全報告要求是什麼?
安全報告要求在指引文件MDCG 2024-4中有詳細描述,該文件包含一份安全報告表格MDCG 2024-4附錄
-
Q14. 根據歐盟指令 (98/79/EC) (IVDD) 開始的進行中性能研究,是否應根據IVDR重新提交?
不需要 。對於在2022年5月26日之前已獲批准或已開始的性能研究,IVDR關於性能研究授權或通報的要求不適用 。然而,在2022年5月26日之後,無論性能研究何時開始,其中發生的任何嚴重不良事件 (SAE) 或可能導致SAE的器材缺陷¹⁷,都應根據IVDR第76條進行報告 。請注意,國家要求可能適用於在IVDD下開始的性能研究 。
-
Q15. 是否所有性能研究都需要提交給主管機關?
不需要 。根據IVDR,屬於第58(1)條、第58(2)條或第70條範圍的性能研究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或通報)。
有關何時需要申請或通報的概覽,請參閱附錄I:IVDR下的性能研究法規路徑 。以下問題提供了更多細節 。
注意:可能需要考慮適用於性能研究的其他國家法規 。
-
Q16. 根據IVDR,哪些性能研究需要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IVDR 規定,如果性能研究符合以下條件,則需要申請:
- 涉及僅為性能研究目的而進行的外科侵入性採樣。
- 屬於介入性臨床性能研究¹⁹,在IVDR中這意味著測試結果可能會影響病患的管理決策和/或可能用於指導治療 。請注意,「介入性研究」一詞在藥品臨床試驗法規的背景下有不同的含義 。另請注意,用於介入性研究的檢體不能被視為剩餘檢體(因為它們對性能研究受試者具有臨床相關性)。關於剩餘檢體的更多資訊,請參閱Q30 。
- 涉及額外的侵入性程序或對研究受試者有其他風險,即使這些風險與檢體收集無關²⁰ 。
- 涉及伴隨式診斷,但不僅僅使用剩餘檢體 。
-
Q17. 根據IVDR,哪些性能研究需要向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IVDR規定,在以下情況下需要通報:
- 涉及伴隨式診斷且僅使用剩餘檢體的性能研究 。關於什麼可被視為剩餘檢體的更多解釋,請參見Q30 。
- 使用CE標示的IVD在其預期用途範圍內進行的性能研究,且該性能研究會使受試者接受正常使用條件之外的額外程序,而這些額外程序是侵入性或繁重的(參考Q32)。
此外,國家要求可能適用於性能研究的通報 。請查閱國家法律依據或主管機關發布的資訊 。
-
Q18. 對CE標示的IVD進行比較,是否屬於需要向主管機關通報或申請授權的性能研究?
如果該比較符合性能研究的標準(根據IVDR第2(42)條的定義),則可能需要根據研究特性進行通報 。第70(1)條規定,對於在預期用途範圍內使用CE標示器材進行的性能研究(PMPF研究),如果該研究會使受試者接受正常使用條件之外的額外程序,且這些額外程序是侵入性或繁重的,則需要通報 。
Sponsor必須評估每一項使用CE標示IVD的性能研究,以確定該性能研究是否符合IVDR第70(1)條的通報條件 。在此過程中,需要檢查第70(1)條中與研究特性相關的措辭 。本文件附錄I中的決策樹可供指導 。
請注意,如果進行性能研究以評估超出其預期用途範圍的CE標示器材,則第58-77條適用 。
-
Q19. 由學術界研究人員發起的性能研究,是否需要向主管機關通報/申請?
無論贊助商身份為何,申請/通報的要求都相同 。
-
Q20. 在IVD性能研究中,檢體收集和檢體分析可能在不同的成員國進行。在此背景下,當IVDR第66條的措辭為「向將要進行性能研究的成員國提交申請」時,哪些成員國被視為相關國並需要接收申請?
在一項性能研究中,檢體收集地點和檢體分析地點都被視為研究地點。性能研究被視為在兩種類型的地點「進行」。應對兩種類型的地點評估性能研究要求的適用性。例如,第57條適用於所有地點,包括檢體收集和檢體分析地點 。然而,第58(1)條中列出的需要額外要求的性能研究標準都與研究受試者相關,因此第66條僅適用於進行檢體收集的地點。因此,性能研究的授權申請應提交給所有納入受試者的成員國 。相反,對於僅有分析地點但未從研究受試者收集檢體的成員國,則無需申請 。同樣的邏輯也適用於屬於IVDR第70(1)條的性能研究通報 。
-
Q21. 附件XIII A部分-3「其他性能研究」是指哪類研究?是否需要向主管機關進行任何申請/通報?
IVDR附件XIII A部分第2節的標題指的是臨床性能研究,因此第3節「其他性能研究」應被理解為與非臨床性能研究(如分析性能研究)相關 。
請注意,IVDR第58(1)條、第58(2)條和第70條的規定不區分分析性能研究和臨床性能研究 。因此,應查閱這些條款以及附錄I中的流程圖,以確定性能研究是否需要申請或通報 。
-
Q22. 如果在歐盟成員國為性能研究收集的檢體被送到歐盟以外進行分析,對用於分析的IVD有何要求?
除了歐盟以外可能存在的當地規定外,用於性能研究的IVD必須滿足IVDR第57(1)條的要求 。性能研究本身可能需要滿足額外的要求,這取決於研究設計和性能研究的目標,第58(1)條、第58(2)條和第70條也可能適用 。
-
Q23. 關於第58(1)條(a)點,「外科侵入性採樣」是什麼意思?
外科侵入性採樣是使用外科侵入性器材進行的採樣 。MDR中定義的外科侵入性器材為:
(a) 借助或在外科手術中穿透身體表面,包括穿透體腔的黏膜,進入體內的侵入性器材;以及
(b) 產生非經由體腔穿透的器材 。
因此,外科侵入性採樣包括:
(a) 穿透身體表面,包括穿透體腔黏膜進入體內的採樣;以及
(b) 使用產生非經由體腔穿透的器材進行採樣 。
此外,體腔指「身體中的任何自然開口,以及眼球的外表面,或任何永久性的人工開口,如造口」。
外科侵入性採樣的例子:
- 血液採樣(動脈、靜脈或微血管)
- 穿刺(體液,包括腦脊髓液或膿瘍)
- 收集新鮮組織活檢 。
-
Q24. 關於第58(1)條(a)點,該條款涉及「僅為性能研究目的而進行外科侵入性採樣」的性能研究,「僅為性能研究目的」是什麼意思?
以下情況應被視為「僅為性能研究目的」:
- 外科侵入性採樣的程序是僅為性能研究目的而作為一個獨立程序進行的 ;
- 進行了外科手術,但僅為了用於性能研究而採集了額外的侵入性樣本,例如,在手術期間僅為性能研究目的而進行的活檢(執行了額外的外科侵入性子程序)。
以下情況不應被視為「僅為性能研究目的」:
- 外科侵入性採樣是作為常規護理或臨床試驗方案的一部分進行的,只有一部分樣本用於常規或臨床試驗目的,而另一部分樣本用於性能研究目的 。
- 外科侵入性採樣是作為常規護理或臨床試驗方案的一部分進行的,但在一個單獨的容器中為性能研究目的收集了額外體積的生物材料,而無需額外的侵入性程序(例如,通過為其他目的而非為獲取性能研究材料而插入的留置導管,收集額外一管血液)。
然而請注意,即使在這些情況下,根據例如額外採樣的程度或IVD輸出結果用於治療決策,該研究也可能被認為是介入性的或涉及「對研究受試者的其他風險」,因此根據第58(1)條(b)點或(c)點,仍可能需要申請性能研究 。
-
Q25. 關於第66(7)條,在決定採樣是否可能對研究受試者構成重大臨床風險時,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何為重大臨床風險取決於具體情況 。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例如,研究族群和受試者的臨床狀態,以及收集樣本的數量、體積和類型 。鼓勵贊助商在申請中記錄他們對臨床風險的評估和理由 。
-
Q26. 關於第58(1)條(b)點,什麼是介入性臨床性能研究?
「介入性臨床性能研究」指測試結果可能影響病患管理決策和/或可能用於指導治療的臨床性能研究。在介入性研究中,應格外謹慎,因為性能研究用器材可能因假陰性或假陽性結果而對研究受試者造成間接傷害的風險,從而導致不適當的病患管理決策 。
-
Q27. 關於第58(1)條(c)點和第70(1)條,「侵入性程序」是什麼意思?
侵入性程序包括(但不限於)穿透身體表面,包括穿透體腔黏膜,或通過體腔穿透體腔 。請注意,還需要考慮與樣本採集無關的侵入性程序,例如胃鏡檢查,即除了第58(1)條(a)點所涵蓋的程序之外的程序 。請注意,對於第70(1)條中提到的PMPF研究,還需要考慮額外繁重程序(另見Q32)的概念 。
-
Q28. 關於第58(2)條,什麼是「涉及伴隨式診斷的性能研究」?
第58(2)條適用於使用已被賦予符合IVDR第2(7)條定義的伴同式診斷預期用途的器材所進行的性能研究 。
例子:
- 當性能研究的目的是確立或確認一個尚未CE標示、但預期用途為伴同式診斷的器材的分析或臨床性能時。
- 在一個CE標示的器材被用於其預期用途之外,且性能研究的一個目標是將該器材的預期用途擴展為伴同式診斷器材的情況下 。
這意味著需要申請,除非性能研究僅使用剩餘檢體且結果不用於介入目的,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向主管機關通報。
要判斷一個IVD是否被視為伴同式診斷,請參考MDCG 2020-16 rev.3分類指引的附件II 。
-
Q29. 所有涉及伴同式診斷的性能研究都被視為介入性臨床性能研究嗎?
不 。不被視為介入性臨床性能研究的伴同式診斷器材性能研究例子包括:
- 分析性能研究 ;
- 臨床性能研究,其中在研究期間,結果不用於影響病患管理決策,也不用於指導治療 。
有關介入性臨床性能研究的定義,請參閱Q26 。
-
Q30. 剩餘檢體的定義?
這個術語應被理解為,在常規臨床實踐、研究目的或其他與該臨床性能研究無關的目的中收集的人源檢體³³,在所有標準或預期分析完成後的未經處理的剩餘物 。此類檢體/樣本,因對其來源個體已無剩餘臨床需求,否則將被丟棄。剩餘檢體可以包括過去收集並從儲存庫(例如,組織銀行、商業供應商收藏)中獲得的檢體或樣本。
如果存在臨床需求,例如用於介入性性能研究的樣本,它們不能被視為剩餘檢體 。
-
Q31. 當性能研究僅使用剩餘檢體時,提交要求是什麼?
如果存在臨床需求,例如用於介入性性能研究的樣本,它們不能被視為剩餘檢體(參考Q30)。
根據IVDR第58(2)條,對於使用剩餘檢體的伴同式診斷性能研究,需要進行通報。當剩餘檢體用於非伴同式診斷的性能研究時,可能存在IVDR第58(1)條(c)點適用的情況。如果研究符合該點,則必須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
如果研究符合第58(1)條(c)點,必須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
此外,根據IVDR第70(1)條,當剩餘檢體用於為進一步評估在其預期用途範圍內的CE標示器材而進行的性能研究,且該研究涉及讓受試者接受額外的繁重或侵入性程序時,需要進行通報 。本指引的附錄I可供查閱法規路徑的概覽 。
請注意,當剩餘檢體用於性能研究時,第57條適用,包括需要遵守適用的數據保護法規,並且需要檢查關於倫理提交的國家要求 。
-
Q32. 關於第70(1)條,「繁重」(burdensome) 是什麼意思?
額外的繁重程序可以包括各種不同的干預措施 。這可能包括可能引起疼痛、不適、恐懼、潛在風險或併發症/副作用、干擾生活和個人活動,或其他不愉快經歷的程序 。這主要是從承受負擔者的角度來決定的 。對於什麼被認為是繁重的理解預計會隨著時間發展 。鼓勵Sponsor記錄他們對臨床性能研究計畫 (CPSP) 所施加的額外程序是否被認為是繁重的評估,並在適當情況下,與相關成員國的主管機關或倫理委員會聯繫,討論Sponsor不確定的案例 。
-
Q33. IVDR第70(1)條和第70(2)條提到CE標示的器材。這是否包括根據IVDD標示CE的IVD?
是 。第70(1)條和第70(2)條的規定可以適用於根據IVDD或IVDR進行CE標示的IVD 。
-
Q34. 第58(1)條和第58(2)條是否適用於在其預期用途範圍內使用CE標示IVD的性能研究?
否,第58(1)條和第58(2)條僅適用於非CE標示的IVD或在其預期用途之外使用的CE標示IVD 。在其預期用途範圍內進行的IVD性能研究受第70(1)條的規範,並且可以滿足通報的條件。這些性能研究不必遵守第58條中「特定性能研究的額外要求」的其他義務,例如授權 。無論如何,它們仍必須遵守第57條中概述的關於性能研究的一般要求。
-
Q35. 在EUDAMED完全啟用前,什麼被視為性能研究的識別碼?
在EUDAMED的性能研究功能缺失的情況下,應使用CIV-ID(由主管機關使用舊資料庫Eudamed2生成)作為全歐盟的單一識別碼。在EUDAMED的性能研究模組完全啟用前,主管機關也可能使用國家識別碼 。
-
Q36. 性能研究的申請應包括哪些文件?
根據IVDR第66(1)條,每份性能研究申請必須附有附件XIII第2節和第3節以及附件XIV中提及的文件 。指引MDCG 2022-19關於性能研究申請/通報文件,包含了一系列為支持IVDR性能研究程序而創建的申請/通報文件 。此外,有必要檢查將要進行性能研究的成員國相關主管機關的網站,以了解關於申請內容的國家要求 。對於某些所需文件的內容,可以在ISO 20916:2024的附件中找到額外的指引 。可以提供額外的支持文件,以顯示符合適用要求,並為評估人員提供足夠的關於擬議研究和性能研究用器材的資訊,以便他們做出決定 。
-
Q37. 性能評估計畫是否需要包含在性能研究的申請中?
否 。IVDR不要求將性能評估計畫 (PEP) 包含在申請中 。然而,PEP提供了產品開發的有用概述,以及當前的性能研究如何有助於收集分析和/或臨床證據 。PEP應在主管機關要求時提供
-
Q38. 僅使用剩餘檢體的伴隨式診斷性能研究 (IVDR第58(2)條) 的通報應包括哪些文件?
由於IVDR未詳細說明第58(2)條所要求的通報細節,Sponsor有必要向國家主管機關查詢應包括哪些文件 。
-
Q39. 用於支持為性能研究目的而符合GSPR的數據,是否需要與IVDR附件II(用於符合性評鑑)中所述的技術文件中的資訊相同?
否,不需要完整的技術文件;但是,必須將符合IVDR附件I中GSPR的證明文件記錄到適合於在性能研究中計劃使用的水準。
證明符合相關GSPR的完整數據/基礎報告應在主管機關要求時提供。這些數據/基礎報告是製造商簽署性能研究符合性聲明的基礎,製造商在聲明中簽署GSPR已滿足,除了作為性能研究一部分的方面之外。文件應概述哪些GSPR是適用的,哪些已經通過客觀證據得到解決,以及哪些將通過擬議的研究來解決 。
-
Q40. 對於列出器材的技術和功能特性,並指出哪些由性能研究涵蓋的要求,預期是什麼?
為了滿足在CPSP中呈現此資訊的要求,預期會以表格形式呈現性能研究用器材的相關產品特性,並標示相關的產品規格和預期的臨床結果分配 。應說明每個特性是與器材的安全性還是性能相關 。應根據性能研究的終點來指定預期的臨床性能結果 。
-
Q41. 在一項性能研究中,是否可以有多個性能研究用器材?
是,可以在同一個性能研究計畫中評估多個性能研究用器材 。在這種情況下,所有性能研究用器材都應通過複製並填寫表格中與器材資訊相關的部分,包含在申請表中 。此外,根據IVDR附件XIV第一章,隨申請附上的器材相關文件(如第2節的研究者手冊和第4.1節的聲明)需要涵蓋所有性能研究用器材 。如果無法/不適合將所有不同的性能研究用器材包含在一個性能研究計畫中,則應將它們分到不同的性能研究中 。
-
Q42. 對於需要申請或通報(根據第58(1-2)條或第70條)且檢體收集和分析在不同國家進行的性能研究,對主管機關的提交要求是什麼?
需要向以下地區提交申請或通報:
- 所有納入受試者的成員國
- 所有參與僅使用剩餘檢體的伴同式診斷性能研究的成員國(根據第58(2)條進行通報,無論樣本是來自歐盟成員國還是非歐盟國家)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不需要根據IVDR進行申請或通報 。
-
Q43. 當沒有分析在某些成員國進行時,使用說明書是否需要翻譯成所有將招募病患的成員國的語言?
使用說明書 (IFU) 的翻譯要求受國家法規管轄,應與每個相關成員國確認 。雖然國家法規要求可能不同,但確保IFU對所有參與研究的使用者來說都是可以理解的是至關重要的,特別是對於與CPSP一致的處理、分析前和操作步驟 。這可能意味著,即使分析在別處進行,也需要為檢體收集發生的成員國進行翻譯,以確保當地研究地點工作人員的理解 。在這種情況下,對IFU相關部分進行部分翻譯可能是一個可行的選擇 。建議與每個成員國的法規進行核實,以確認是否需要IFU的全部或部分翻譯 。無論國家法規要求如何,理解製造商的IFU是性能研究的重要方面之一 。
被研究的IVD醫療器材應根據CPSP和IFU使用 。這也關係到檢體的分析前階段和預處理 。因此,研究者手冊應包含製造商的安裝、維護、維持衛生標準和使用的說明,包括儲存和處理要求,以及在可得範圍內,將標示在標籤上的資訊和隨器材上市時提供的IFU 。此外,研究者手冊應包含任何相關所需培訓的資訊。
IFU可以分為幾個部分,每個部分描述器材預期使用程序中的幾個步驟 。描述如何正確獲取、製備和儲存檢體以使其適合預期分析的部分對採樣地點尤為重要,且資訊必須適合其需求 。
請注意,對於用於自我測試或近病患測試的器材的性能研究,提供給使用者的資訊應易於理解,並以器材提供給使用者或病患的成員國所規定的官方歐盟語言提供 。驗證製造商IFU的易懂性和可用性是這些研究的重要方面之一 。
-
Q44. 如果檢體收集和分析涉及不同的成員國,性能研究何時可以開始?
研究只有在某成員國內至少有一個收集地點獲得相關授權後,才能在該成員國開始 。此外,為確保受試者不會因檢體收集而受到不應有的風險,贊助商必須確保分析地點已準備就緒 。
-
Q45. 哪個日期被視為性能研究的開始日期?
一般來說,開始日期被視為在一個成員國內性能研究的首次招募行為 。首次招募行為應由贊助商指定,例如,可以是第一個地點啟動性能研究的日期,或是第一個研究特定廣告發布的日期 。無論如何,性能研究不能早於授權日期(或PMPF研究和涉及僅使用剩餘檢體的伴同式診斷性能研究的通報生效日期),也不能晚於招募開始日期 。性能研究的開始日期應在性能研究計畫中描述 。對於僅使用剩餘檢體的性能研究,開始日期可以對應於第一個樣本的分析日期 。
-
Q46. 性能研究通報在研究開始前是否需要得到主管機關的「授權」或「確認」?
IVDR不要求第58(2)條和第70(1)條中提到的通報在研究開始前得到成員國的授權 。相反,主管機關的收件確認是足夠的,但非必要(需檢查國家要求),只要遵守適用於第70(1)條的30天時限即可繼續進行 。這與第66條下的性能研究申請不同,後者需要成員國的明確授權 。
請注意,對於根據IVDR第70(1)條進行的性能研究,第58(5)條的(b)至(l)點和(p)點適用,其中包括由倫理委員會進行的倫理審查 。
-
Q47. 重大變更的定義?
性能研究的重大變更是指可能對受試者的安全、健康或權利,或對研究產生的數據的穩健性或可靠性產生實質性影響的變更 。對IVD或性能研究計畫、研究者手冊、受試者資訊表和其他性能研究文件的修改,是否被視為重大變更,取決於它們是否滿足上述定義 。贊助商還應考慮到,某些修改可能對性能研究的設計或科學結果產生如此大的影響,以至於可能需要啟動一項新的性能研究 。通報重大變更的程序在IVDR第71條中有進一步描述 。可能被解釋為重大的修改的非詳盡清單可在附錄II中找到。贊助商有責任確定修改是否重大。然而,如果贊助商不確定某項性能研究修改的影響,可以在通報前諮詢國家主管機關 。
-
Q48. 贊助商何時可以提交重大變更通報?
一旦性能研究根據IVDR獲准開始,即可根據第71條提交計劃中的重大變更通報。此外,不建議在已提交的重大變更評估仍在進行中時提交新的重大變更 。考慮到國家程序可能適用於性能研究的修改也很重要。
在某些情況下,在申請或通報過程完成前提交對已提交的研究文件(附有更新的版本控制)的變更可能是可以接受的 。這些變更不被視為重大變更 。以這種方式進行的變更需要與相關主管機關達成一致 。
-
Q49. 對性能研究用器材的變更應被視為對性能研究的重大變更,還是會導致提交新的性能研究申請?
一般來說,對性能研究用器材的變更是性能研究的重大變更 。例如,改變器材風險狀況或增加新風險的器材變更,很可能對受試者的安全或健康或權利產生實質性影響,因此是重大變更 。某些對性能研究用器材的修改性質如此廣泛,以至於應終止正在進行的性能研究,並申請新的性能研究 。改變性能研究設計以提供器材安全性、性能或臨床效益證據的適用性的修改,可能導致修改被拒絕,並可能需要提交新的性能研究申請 。
-
Q50. 根據IVDR第71(1)條,如果贊助商打算對性能研究進行修改,贊助商必須在「一週內」通知成員國。這個「一週」從何時開始計算?
「一週」的期限從相關文件(如性能研究計畫、研究者手冊、受試者資訊表和知情同意書)以更新版本發布的日期開始計算 。可以理解的是,對例如CPSP的變更可能需要後續對其他文件(如受試者資訊)的變更,而這些變更可能在不同的日期完成 。此類變更可以在最後一份受影響的文件發布時收集並一起提交,但請注意,在IVDR第71條的截止日期到期或主管機關(以及如果國家規定要求,倫理委員會)發出授權函之前,不能實施對性能研究的重大修改 。
-
Q51. 贊助商是否可以在通知成員國日期後的38天後開始實施重大變更?
是的,如果贊助商在38個日曆日後沒有收到成員國的回應,則可以實施重大修改,前提是該成員國的倫理委員會未對該重大修改發表否定意見 。這段38天的期限,從所有相關文件連同清楚標示的變更完整提交後開始計算,成員國可以為了諮詢專家而再延長7個日曆日 。如果進行此類諮詢,成員國將通知贊助商 。
如果成員國已授權重大修改,則可以更早實施 。如果成員國已發出資訊請求,根據國家規定,只要成員國未收到額外資訊,就可能會暫停計時 。此外,贊助商需要確保在需要時,將與重大修改相關的更新文件提交給主管機關和倫理委員會 。請注意,可能存在關於例如向倫理委員會通報和審查重大修改的國家規定 。一旦重大修改在某個成員國獲得授權,即使在其他成員國尚未授權,也可以在該國實施該變更 。
-
Q52. 對於僅使用剩餘檢體的伴隨式診斷性能研究,是否有必要向主管機關宣告重大變更?
否 。
第58(2)條規定,第58(1)條不適用於僅使用剩餘檢體的伴隨式診斷性能研究 。由於第58(1)條指的是性能研究必須滿足多項要求,包括根據第58(1)條和第59-77條進行設計、授權、執行、記錄和報告,因此這不適用於僅使用剩餘檢體的伴隨式診斷性能研究 。因此,關於「性能研究的重大修改」的第71條不適用於僅使用剩餘檢體的伴隨式診斷性能研究 。
-
Q53. 對於非重大變更,適用哪些通報要求?
IVDR第71條未描述贊助商或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非重大修改 。一旦EUDAMED可用,預計贊助商將根據IVDR第66(2)條保持資料庫中的資訊為最新 。然而,在EUDAMED缺席的情況下,成員國尚未統一其做法,因此有必要檢查國家要求 。
-
Q54. 如果在合併研究中有一份共通的CTR/IVDR文件(例如,知情同意書)進行了修改,這份更新的文件是否必須通過兩種法規途徑提交?
根據修改的性質,它可能被視為根據IVDR(見Q47)和/或CTR的重大修改 。對合併研究的元素或文件的修改,如果不太可能對受試者的安全、健康或權利,或對數據的穩健性或可靠性產生實質性影響,則可能不需要就性能研究進行重大修改的通報 。例如:
- 在審查藥品臨床試驗申請期間,倫理委員會要求的對知情同意書的修改,且僅涉及解釋藥品管理的風險 。
- 對研究用藥品檔案或藥品研究者手冊的修改,與性能研究無關,也與基於IVD結果做出的治療決策無關 。
- 對臨床試驗方案的修改,以增加額外的研究訪視、評估和/或澄清資格標準,且與器材的性能無關 。
如果修改僅涉及被研究的藥品,且不影響性能研究,則不必作為並行性能研究的重大修改進行通報和評估 。一些成員國要求為性能研究提供更新文件的副本以供記錄(被視為非重大修改)。關於在CTR和IVDR下並行進行重大修改時,通過協調評估程序和涉及的倫理委員會數量來簡化流程的可能性,成員國有不同的解決方案 。國家差異主要與主管機關層級的組織以及成員國如何設立與藥品和器材法規相關的倫理委員會 有關 。